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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不同价”,彰显公平正义
  □史洪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的户籍情况,都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有望彻底解决饱受诟病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12月4日澎湃新闻)
  所谓“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主要指在与生命健康权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当初之所以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城乡户籍分出不同标准,主要在于有理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该赔偿应以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为参照标准。
  但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不同赔偿标准的基础已不存在。因为很多农村居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卖粮维持收入,而是依靠在城镇务工的高收入养活了一家人。万一农村务工者因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身亡,死者家属获赔的仅仅是按照种地卖粮标准计算的20年“命价”,这不仅是一种不公平,更会让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破灭。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中,一同身亡的可能同时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要是再按照城乡标准给予不同赔偿的话,显然非常不合适。如以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区分城乡标准的话,死亡赔偿金最高可相差近40万元。受害人家属不会接受,具有朴素正义感的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
  因而,废除“同命不同价”标准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近年来,随着公众呼吁,“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所改变。如根据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规定。特别是,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里人”计算。
  也即,最高法院此次拟废止“同命不同价”制度并非冲动而为,而是已经有了两年多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实践经验和效果。此次实行“同命同价”新规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这是对话语权、诉讼权利较弱的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利益维护,有助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这也是对促进城乡融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推动,有助进一步消弭城乡差距,并让所有人感受到生动具体可见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