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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收买儿童行为应情理法结合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和许多被收买的被拐儿童一样,由于在懵懂的幼年时期到了养父母家,孙卓在对自己身世一无所知的状态下长大,和养父母有了很深感情。一旦找到亲生父母后,要舍弃和痛恨养父母是很难的,甚至要作出很大的牺牲。
  因而,非得要求生育自己的亲生父母和养育自己的养父母对簿公堂,并非最好的结局,甚至是最差的结果。如前所述,经过10余年养育,孙卓与养父母之间已经有着难以割舍的感情。要是非得在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作出唯一选择,甚至强烈要求追究养父母法律责任,那既是给被害人孙卓心灵伤口撒盐,也会让被拐儿童、亲生父母、养父母三者之间心生嫌隙,甚至产生敌意和仇视。进而影响被拐者的正常生活和学业,这并非寻亲初衷,也有违亲生母亲的意愿。
  要知道,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罪魁祸首是人贩子,收买者的罪责轻很多。根据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而根据2015年修正之前的《刑法》,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层面对收买者一直持较为轻缓的打击态势。主要在于,收买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并不大。且大多数收买者是基于好好养育小孩的心态来“收买”的,在养育过程中没有虐待行为。现实中还有一些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民间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现象,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亲属等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如一刀切地严惩收买儿童行为的话,也会陷入矫枉过正的尴尬。
  不可否认,拐卖儿童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是儿童及其亲生父母。但哪怕启动追责程序,也未必如受害者所愿。如果再经过兜兜转转的折腾,将可能闹得一地鸡毛。故即便追究收买儿童者法律责任,旁人也不应过分干预,而应充分尊重被害人的选择,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因素,对于被害人谅解的,不妨最大限度从轻处罚收买儿童者,让各方有一个不算太差的结局;而非以看热闹不嫌事大心态和吸睛营销心态添油加醋,撺掇当事人。更为重要的是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强力打击拐卖儿童行为,切实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