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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不能简单把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画等号
  2021年2月,刚过完18岁生日的陈之强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然而,“打假”职业带给他的不只是高额收益,恐怕还有牢狱之灾。2021年12月27日,受理过陈之强800多个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1月3日澎湃新闻)
  陈之强不是第一个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启动刑事调查的职业打假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近年来,有不少职业打假人摊上了“敲诈勒索”的事儿,尽管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数身陷敲诈勒索麻烦的职业打假人在诉讼程序中被判定无罪,但针对职业打假的“罪与罚”,社会各界充满了争议,即便是司法部门的意见也不统一。
  我们先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如果职业打假人利用掉包、自带假货、自行掺入异物、伪造购物票证或商品标签等方式,对商家进行恐吓、威胁、要挟,要求商家花钱免灾,就属于敲诈勒索。如果职业打假人以举报或起诉相威胁,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事项范围或索赔标准向商家索要钱财,达到一定的次数或金额,也涉嫌敲诈勒索罪。
  但是,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渠道索赔的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或敲诈勒索嫌疑时,一定要审慎。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有关消费者的规定并未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属性、行为边界,社会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也存有广泛争议,但法律并未禁止人们知假买假,并未禁止以知假买假为基础的索赔行为。同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也未限制职业打假人诉讼索赔次数。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职业打假人有诉讼索赔的权利,更何况,针对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对其他普通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又给出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见。但这一意见还未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变成清晰的司法规则或司法共识。
  在道德层面,可以反感职业打假,但在法律层面,评价职业打假不能想当然,不能让主观影响客观,不能简单地把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画等号,而必须区别不同的行为和情节,严格依法评判定性。□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