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日前,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全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救助信息力争年底前互通
据悉,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依托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交换通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汇聚、整合和推送工作。2022年底前,力争做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高效应用。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鼓励高龄等人员集中供养
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度。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大护理保险实施范围和理赔程序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的护理服务有效衔接工作。承保机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提供等值的护理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中,明确承保年度总赔付金额与缴纳保险费用总额的最低百分比,确保购买护理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未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工作。
用好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统筹社会慈善资源,鼓励支持自然人及慈善组织等法人积极参与政府救助,推动完善“政府救助+慈善帮扶”新模式。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村(社区)设立“救急难”互助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因重病、重残、重大变故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救助帮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与困难家庭“点对点”“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对城市困难群众开展多渠道、全方位救助帮扶。
救助资金每月15日前发放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