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充值容易退钱难”?

商家卷款跑路或负刑责

新安晚报 天下-1
  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追责难”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场尽到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卷款跑路”或将面临刑责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比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无效让维权更有底气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这些为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要强调一点,就是因为身体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变化,那么由于这种重大变化导致消费者不再需要服务了,才能够退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表示,不是说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个健康原因,也能要求退卡。
  预付式消费可七日无理由退款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如果我去美容店办的美容套餐,是我以前从来没有享受过的服务,在办卡7日内是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款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补充道,但是如果自己再去办的美容套餐,是之前一直享受的美容套餐,这种情况下办卡后就不能再无理由退款。在退款金额和利息的计算上,司法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就是因谁的原因退款,在计算本息的时候就对谁不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引导市场主体都来遵守合同,谁都不能通过恶意违约行为来获利。
  实践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转卡难问题,比如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因“举证难”而陷入困境。为帮助消费者解决这一难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这一规则旨在引导商家主动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为应对预付式消费中频发的“卷款跑路”问题,全国已采取多项监管措施,从立法、资金监管、信用约束等多方面构建治理体系。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