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在2023年联合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再次携手,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升级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执法有“温度”又有“力度”
新规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整改,引导合规经营。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
针对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难以准确区分适用的问题,新规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了区分两者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指引。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
明确“初次违法”判定期限
新规还细化了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多种情形,如“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
同时,完善不予处罚裁量认定尺度。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的关键裁量因素,新规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判断依据。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