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03民初10584号何维兵(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008154912)、陆应稳(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12304906):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崔睿蕊与被告何维兵、陆应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维兵、陆应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睿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4%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何维兵、陆应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睿蕊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何维兵、陆应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睿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原告崔睿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二期1幢商109-209室房产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崔睿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3元,由原告崔睿蕊负担173元,被告何维兵、陆应稳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维兵、陆应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