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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动车排黑烟或被禁行
  本报讯从现在起至2021年1月3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就《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比,条例名称改为《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还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合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