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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0103民初764号
  宁传杰(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102208698):
  本院受理原告汪国翠与被告宁传杰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宁传杰立即偿还原告汪国翠借款本金人民币13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终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7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