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4版
发布日期:
合肥市拟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封闭管理
  本报讯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还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从现在起到2月21日,《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地处江淮之间,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21%,全市共有城乡饮用水水源地45个,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毒鱼、炸鱼和电鱼;禁止露营、野炊等活动。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如果发现取水口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