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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望更容易
我省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以便于实际操作
  今后,小区物业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或将属于业主共有,改变了以往“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记者了解到,从现在起至2月28日,我省就《关于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除了调整收益分配的条款,还计划降低小区加装电梯“门槛”,更方便实际操作。
  小区“净利润”归业主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而在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了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即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前述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这一条款,此前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益要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加装电梯“门槛”降低
  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况越来越多,而是否能顺利推进则要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在原《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则细化了规定,降低了加装电梯的“门槛”: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