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5日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公序良俗从艺底线
演艺人员有了“污点”,整个制作团队及相关影视作品备受牵累、前途未卜?资本深度干预,为不良价值导向和内容生产模式“唱戏搭台”?近来,从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抄袭艺人,到“演员疑似代孕弃养”事件引发热议,关于“劣迹艺人”的争论不绝于耳。
加强艺人管理,约束行业行为。在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底线和演艺人员理应承担的价值导向之间,需要行之有效、监管到位、奖惩明晰的行业自律措施。
近年来,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一直在积极整顿行业风气。从打击“黄赌毒”、瘾君子,到抵制“阴阳合同”“天价片酬”,从“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到约束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工作……限制“劣迹艺人”参演发声,避免造成对公众的负面引导,意义深远。
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理应遵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只有划底线、立规矩、严准入,才能防范遏制不良风气在社会上滋生蔓延。
当然,“劣迹”范围需要首先明确,失德边界有必要纳入制度和法律框架,社会不良影响应予以针对性“处方”。专家指出,变“应急发文”为长期依据,将有利于推动文艺行业筑起公序良俗的“堤坝”。
失德失范对照红线
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长朱克宁介绍,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办法还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据介绍,禁止性条款包括: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协会将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分别实施1年、3年、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规定,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