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维权难,那么该如何预防此类陷阱?3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消保委获悉,针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出现的问题,该委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并借鉴上海等地经验搭建统一协同监管平台,以防控提前发卡、超额发卡、超低折扣发卡、失联跑路等现象,规范商家发卡经营行为。
商家霸王条款多,个人信息易泄露
预付式消费存在哪些问题?合肥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商家普遍不提供合同,或自制的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比较多,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消费卡不给退、不得转让、过期作废、不挂失不补办、在节假日期间不准使用、随意增加使用限制条件、“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都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条款。
同时,消费者办卡时,会按照商家要求填写部分个人信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负有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却有商家将这些信息卖给保险公司、房产公司等牟利,导致消费者经常接到其他经营者打来的推销电话,干扰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条款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够高
谈到预付式消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合肥市消保委分析认为,主要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举例来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中,虽对预付卡消费做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条款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高,以此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略显“力不从心”。2011年5月,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消费卡的有效期限,但该意见主要是对多用途预付卡进行了规范。
2012年9月,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虽然该办法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服务以及资金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该办法是根据商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制定的,制约的对象范围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不包括健身、交通、教育、旅游类企业和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
当下,占发卡经营者比例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导致这部分经营主体提前发卡(正式经营前便大肆发卡)、超额发卡(盲目追求资金回笼发卡总额远远超过经营能力)、超低折扣发卡(不计成本以超低折扣吸引消费者)、经营不善卷款跑路等情况严重。
监管覆盖面不够,大量企业未备案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合肥市消保委认为,预付式消费问题产生的另一原因为行政监管覆盖面不够。目前,合肥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部门是商务部门。其执法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将发卡主体分为四类,即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前两类企业发卡行为由省商务厅监管,如百大、商之都发行的购物卡等;规模发卡企业由市商务局监管,如家乐福、老乡鸡发行的消费卡;其他发卡企业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监管。
商务部门对规模发卡企业的界定是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其他企业只需备案,而不用对预收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
从实践中看,大量发卡企业应备案却未备案,从“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看,合肥市已备案的发卡企业数量仅30家左右,与全市实际发卡的经营主体数量不成比例,消费者可选择的合规发卡经营者范围太小。大量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卡属于完全自主的行为,事前、事中监管缺失,当消费者因利益受损而投诉时,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只能依赖调解方式,效果有限。
惩罚机制不健全,商家常一跑了之
合肥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认为,预付式消费最大的特点是“先付款、后消费”,是典型的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信用机制,使诚实守信的成本极高,而背信弃约的代价却很低廉。对于商家失信行为没有完备的惩罚机制,一些不法商家想出各种办法来逃避责任。”该负责人举例称,如发卡经营者尽量不办营业执照,或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选择最低注册资本金,遇到经营不善立即变更法人代表,在关门前超低折扣售卡并找好接盘下家,关门后下家再用“等额预存费用”换店消费的方式来“击鼓传花”,待转至二手或三手后再“金蝉脱壳”。
这些不良现象使得部分商家遇到经营不善等情况时,选择关门失联,一跑了之,让众多消费者非常“受伤”,谈“卡”色变。如此下去,不但影响了正规企业的发卡经营,还严重破坏了健康的消费环境。
借鉴沪浙苏经验地方立法补短板
合肥市消保委认为,针对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各类问题,仅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部门规章无法有效解决,可以借鉴江苏、浙江、上海等长三角城市经验,采用地方立法形式来补足法律短板。
据介绍,浙江省规定,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起6个月后才能发卡;企业发卡单张预存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个体工商户不得超过2千元;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转让、挂失要求;有效期届满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退还余额或者延长期限。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实行预付卡“冷静期”制度,办卡15天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卡;发卡经营者“关门跑路”视为法律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在预付卡管理上迈出一大步,成为我国首部专门管理预付卡的地方法规。该规定明确建立上海市统一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用来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实现单用途卡管理所涉及的信息对接、风险警示、信用治理系统性监管。
设第三方存管账户监管消费预付款
合肥市消保委提出,可利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联动,市级和县(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发卡主体的备案及监管。对“应备未备”的企业进行劝诫整改,劝改无效实施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无照经营的经营主体,对发售预付卡却未备案的经营主体通报商务部门查处。对企业注册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门。引导经营者制订合法合规的《预付卡消费合同》,推动预付卡发行使用书面合同文本。
“人民银行负责发卡企业的资金存管监管。发卡企业应在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就收到的预付费用开设第三方存管账户。同时,发卡企业应定期与存管银行按消费者签字的消费单据结算。”合肥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卡企业停止营业或解散的,应与存管银行按消费者签字的消费单据结算已消费金额,余款由存管银行直接退还消费者。
消费前核实信息最好签书面协议
针对预付式消费,合肥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注意核实商家信息。消费者办卡前,要注意看清经营者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对规模较小、开业时间较短或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尽量避免该方式消费。
消费者在办卡时,不要被商家宣传的优惠折扣诱惑而冲动消费,尽量降低购卡金额,不要选择金额过高的预付卡,以免出现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办卡时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应向发卡人要求签订协议(合同),并应重点关注协议(合同)以下内容:预付卡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办卡后,一定要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投诉。本组稿件由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星级记者徐琪琪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