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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制”拟作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本报讯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条例(草案)》规定了实施林长制的会议、社会公开、投诉举报、考核、约谈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要求,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林长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一公布。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林长未按要求履行林长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未按时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事项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长职责的,由上级林长进行约谈。
  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因保护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