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平常所称的“跳单”。“跳单”又称“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有市民在接受中介服务的时候也会因为服务不到位、业务员夸大其辞,更多的是因为中介费用过高等原因而有过“跳单”的念头。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中介作为一个职业,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若发生“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同时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
中介服务中的“跳单”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