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罍街”傍上“罍街”被告,合肥“卡旺卡”告安徽“卡旺卡”,“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著作权之争……4月26日,是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5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发布了2018—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小罍街”傍“罍街”被判赔60万元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滨湖投资公司集团)主张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融侨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融侨悦城融侨里商铺使用“小罍街”的名义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该商标中“罍街”作为该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
融侨置业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其公司与滨湖投资集团旗下的罍街项目存在合作等商业关系的故意攀附,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融侨置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融侨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合肥“卡旺卡”告赢安徽“卡旺卡”
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标专用权及成立日期。
合肥卡旺卡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旅游”形象标识著作权归谁?
2017年,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创作人刘某、单某、杜某某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投稿。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刘某、杜某某、单某系其职工,诉争创作作品系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遂诉请判令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立即停止使用、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署名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征集公告载明“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据此,确认诉争作品系由刘某、杜某某、单某三人共同创作,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已依约合法取得著作权。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其诉请无权利基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