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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草案二审
拟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监察官法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还作出多项修改。
  监察官法草案于2020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主要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9章内容。此后,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提出,“成长地”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制度表述一致。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