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戚某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5月19日《羊城晚报》)
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一种无偿的施惠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例子并不罕见,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容易引发赔偿纠纷。
好意同乘区别于营运乘坐,因此在发生事故伤害的赔偿方面,要求搭乘人承担一定的赔偿,符合扬善的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并被明确为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好意同乘”的案件审理起来都颇费周折,很多案例都经历两审,在一些情形的认定上出现反复,特别是搭乘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比例裁量充满变数,结果是案件虽然结了,但涉诉各方都不满意。并且在实务中,不同法院裁决的比例各不相同,尺度不统一,反而导致后续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更多诉争。
之所以如此,还是在于条款太过粗线条,止于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务过多的弹性,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公平处理,也不利于更精准地指导和调节社会的“好意同乘”行为。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只有把更多的规则细化在纠纷发生之前,才利于低成本化解纠纷于后。
对于“好意同乘”更应如此,应从法律上找准好意同乘“善”与“责”在风险中所占的权重,建立一个确切明晰的尺度,越是简单直观越是便于执行和操作。否则,就容易在出事后被“伤者为大”所裹挟。同样的,对于“好意同乘”的标准也应当细化,划出清晰的范畴,消除模糊地带,供更多驾驶者理性对待“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