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备受社会关注。
事实上,此前宁夏、福建等地已经出台了育儿假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落实得如何?后续如何配套让更多百姓享受到这一权益?
宁夏、福建先行试水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此后,宁夏、福建等地相继出台相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9月通过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3月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辽宁省政府2020年12月发布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则提出,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让“夫妻共同育儿假”深入人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2020年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在全区举办50场《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宣讲活动,特别是加强对“夫妻共同育儿假”的宣传,扩大知晓率,推动更多的单位实行。
目前,宁夏等地已出台相关配套举措,推进育儿假的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今年3月专门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把育儿假条款纳入其中。
落实情况参差不齐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单位职工已经享受到育儿假福利。
宁夏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35岁职工赵文宝刚刚休了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休10天,也可以拆开休。”赵文宝说,3岁以下的孩子,还没上幼儿园,对父母的依赖性特别强。孩子小的时候又爱生病,经常需要大人陪伴,育儿假特别有必要。这种人性化制度,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在人才招聘上也是个加分项。”
不过,在有些地方和单位,育儿假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
在宁夏银川一家国企工作的吴芳,是一名2岁男孩的妈妈。在得知有育儿假后,她曾找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询问,但对方回复说集团没有相关文件,不让休。
“很多人不太知道这个假,休的人很少。”福建泉州某民营企业员工陈女士说。
(下转A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