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1日,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肩负起时代和人民的重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12月20日,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2月21日,毛泽东主席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O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9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国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正是由于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视,1950年重点建立人民检察机关的计划基本实现。到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为了加强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加紧进行了有关检察制度的立法工作。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3年,推进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检察机关的创建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因而创建新中国检察机关时,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一切不得不从头做起。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检察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它的性质、任务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设置检察机关等问题,很少为人们所了解,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片面观点。面对这种情况,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和刚刚走上新岗位的检察干部,没有消极等待,而是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一方面积极投入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实际斗争中去,依靠群众,埋头苦干,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检举要犯,平反冤狱,以实际成绩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李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