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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探索进取的人民检察
  新中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等各项社会改革之后,党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从1953年起,我国进人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提名制、列席人大会议制及任免制,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崭新篇章。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全国检察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建成,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组织机构方面,195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5大行政区的分署,随着各大行政区的撤销而全部撤销;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成立;195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1955年底,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已基本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也重新调整设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
  在业务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已全部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审判监督和对刑罚的执行监督也有所进展。1956年,经过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共有2700件。在当年经法院重新审理的1429件中,决定改判和发回更审的有1159件,占81.11%。这对于正确执行法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以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现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一般监督和处理人民申诉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也做了许多工作,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的案件;对于参与民事诉讼工作,进行了一些试点。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此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延续。经过这3次运动的冲击,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给检察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3家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后17年的人民检察,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得以基本定型;检察机构和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逐步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工作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和冲击,符合国情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处在实践和探索之中。李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