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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拟规定: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带头打赏诱导消费
  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文旅部表示,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源头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