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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卡没消费完就作废?
涉事游泳馆称已事先告知消费者限期一年内使用;律师认为商家事先确定预付卡有效期是无效的
  近日,合肥市民刘女士反映称,自己办理的30次游泳卡只用了4次,却被游泳馆告知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8月17日,涉事合肥先民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其已在卡上标注了有效期为一年。对此,律师认为,商家不应以事先规定预付卡有效期限的做法排除消费者继续使用预付卡。
  市民反映没用完的游泳卡被作废了
  去年6月份,市民刘女士在位于蜀山区淠河路与青阳路交口的合肥先民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花600元办理了一张30次的游泳卡。刘女士称,因疫情期间考虑到公共安全问题,很少去游泳,截至目前共消费了4次。“前几天去游泳馆,工作人员告诉我游泳卡已经过期,无法继续使用,卡内余额也不能退回。”
  刘女士表示,自己在游泳卡临近到期时,并未收到该游泳馆任何提醒或告知信息。“我觉得这种操作就等于将消费者已支付的费用据为己有。事先规定的一年期限,仅对商家有好处,我们花了钱却没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这不是在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吗?”刘女士说道。
  馆方回复办卡时已明确告知有效期
  8月17日上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来到合肥先民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质疑,馆方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他们已经在售卡时告知消费者游泳次卡的有效期为一年,过了有效期后消费者即使没用完也要作废。“我们办卡的时候跟消费者说过这个情况了,过期作废也是合理的。”
  该游泳馆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次卡的样式,卡背面印着“购买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与消费者提供的预付卡不同的是,该卡片上贴有手写的有效期限提醒。
  关于疫情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该负责人认为,游泳馆现在是限流开放,“我们游泳馆还在开门营业,来不来是消费者自己的事了,我们的次卡可多人同时使用,带亲戚朋友一起过来也是可以的,不至于用不完。”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游泳卡充值激活继续使用的解决方案,该负责人表示他们此前从未有过先例,预付卡到期后就不能再用。
  律师说法商家不可事先确定有效期
  8月18日,合肥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亚波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在预付卡上事先规定有效期限为一年且过期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万亚波律师认为,商家不应以事先规定预付卡有效期限的做法排除消费者继续使用预付卡。“商家事先确定预付卡有效期限是无效的,消费者支付了消费款却未享受到对等的服务或权利,有权要求继续使用预付卡。”万亚波告诉记者,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者向当地消保委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金梦婷袁晶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