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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教育督导问责文件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督导“长牙齿”让问责“有硬度”
  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相关责任人都将被督导问责,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旨在力推教育督导“长牙齿”。教育部表示,问责结果将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刚硬有力。
  【划重点】问谁的责?
  记者昨日从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今年7月20日印发,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三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谁来问责?
  第二个方面,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问什么责?
  第三个方面,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办法明确,存在上述六类情形的被督导单位,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怎么问责?
  第四个方面,明确了问责方式。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办法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创新点】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并从8个方面对压实问责制度进行了部署。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不但要长牙,还要铁齿钢牙。”
  据介绍,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关注点】超标超前培训将被问责
  田祖荫表示,2021年将把“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作为“一号工程”,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目前,各地通过教育督导推动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已建立,整个教育系统都已“动起来”。
  培训机构如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办?对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存在“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于具体的问责方式,办法第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提到,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综合新华社、新京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