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9月21日,网曝深圳一名3岁小孩被父母锁在车里3小时,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抢救室内抢救。22日,沙井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医院称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没有生命体征。邻居称,女童父母中秋节外出吃饭打牌,将女童遗忘在车上。(9月23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将儿童遗忘在汽车内导致其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家长将自己小孩遗忘在汽车内,也有幼儿园老师将儿童遗忘在校车内。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将儿童遗忘在车内造成其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的法律构成。
现实中,类似事故发生在校车内时,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但是,父母等监护人疏忽大意将孩子忘在车内造成死亡结果的,鲜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受传统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当作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及公权力不宜介入。且小孩死亡后,如果再追究家长刑事责任,可能给外界带来公权力之手伸得太长,不讲人情的负面形象。
但在法治社会,“过于人性化”地考虑家庭因素,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极不妥当的。纵观被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当女性、儿童被虐待、殴打、遗弃时,正是很多人特别是基层组织本着“不宜介入家务事”的心态“和稀泥”地处理,才导致弱势群体不断被其他家庭成员侵害。
而且,不追究马大哈家长责任不仅会给公众带来法律适用不平等的坏印象,更会让人产生儿童在父母面前没有独立人格,是父母“私人财产”的意识。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在法律上,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孩是独立于父母外的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脱的法律义务。
因此,父母因监护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从轻、减轻处罚,有关部门也应对失职失责家长作出法律评判,宣示国家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警示家长应认真对待儿童权益,切实尽到监护职责,不做马大哈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