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若出现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条例》还鼓励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障事宜;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等。
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若出现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联系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当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由平安建设工作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中垫付或者协调见义勇为基金会垫付。
若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穆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