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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爆炸烧伤女子餐饮店被判赔两万多
  本报讯今年初,阜阳市的王女士与亲友前往当地一家餐饮店就餐。没想到,店家提供的简易燃气灶突然爆炸,造成王女士及亲友受伤。事后,王女士将餐饮店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一审认定餐饮店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餐饮店赔偿王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8591.68元。餐饮店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2021年1月16日,王女士及亲友在阜阳当地一家餐饮店就餐时,餐饮店提供的简易燃气灶突然爆炸,造成王女士及其亲友共5人受伤。随后,王女士在阜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在王女士受伤期间,曾多次往返合肥进行治疗。经鉴定,王女士腕和手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伤,累计体表10%以下烧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在餐饮店就餐,餐饮店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由于餐饮店未尽上述义务致使王女士受伤,餐饮店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过,王女士的伤情经鉴定并未构成伤残,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餐饮店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8591.68元。餐饮店不服,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院认为,王女士到位于合肥市的安医大一附院高新院区进行激光美容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有收费发票及门诊病历印证,交通费有支付的票据印证,均系治疗案涉烧伤产生的实际开支,不能因治疗地在合肥就认定为不必要、不合理开支;餐饮店上诉称上述两项费用不必要、不合理亦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该被告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餐饮店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