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11月19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涂污、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条例明确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由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按照认定标准和办法,及时认定并予以公布。
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史研究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严禁擅自改建、拆除、新建烈士纪念设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引导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标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