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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延长产假至188天
全国已有13省份明确延长生育假
  11月26日,北京市、青海省公布延长生育假期的决定,北京市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意味着北京女职工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青海省则延长产假至188天。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包括上海、北京、青海、浙江等在内13省份通过相关条例,已经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意见中。
  北京:女方延长生育假增至60日
  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同时,经所在单位同意,夫妻双方也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条例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青海:延长产假至188天
  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
  上海:生育假延长至60天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此决定即日起施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上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