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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优化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本报讯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部门获悉,最新修订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了全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措施,推进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也不断向纵深推进,要求政府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给企业释放活力,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2015年,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率先在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启动了信用管理体系建设。2016年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并与省发改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交换,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取得一定成效。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强化环境治理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信用管理工作力度亟需加强。在此背景下,2020年7月,《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共5章、34条,就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认定和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此次,《办法》作出最新修订,对其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我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将更优化、完善。
  具体来看,《办法》第十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等”,去掉了原《办法》中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行为”;将十一条修改为“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出认定,并将失信认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办法》中关于监管主体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规定更加具体化;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由监管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确定。
  孙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