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一名8岁男童小天(化名)在自家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事后,家人报警,但多方寻找,未寻得流浪狗主人,遂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担责50%,遂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74.16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发:8岁男童小区内被狗咬伤
据了解,小天及其父母居住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一小区。2021年6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家人接小天放学回家,在行至小区内楼道口时,突然窜出来一只狗,咬伤了小天。
小天母亲拨打110报警,淮南市公安局新市场派出所出警未找到该狗。小天随后被送往淮南市人民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等治疗,支出检查费用2030元。因感到伤情未好转,小天前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院治疗。
事后,小天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903.51元。
法院:物业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小天受伤并非由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件或者人为活动导致,应当由饲养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经原告及出警民警多方寻找,均未能找到狗主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导致小天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狗咬伤,且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协助小天家人找到肇事狗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而这种疏漏与小天受伤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被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天的受伤系因动物损害造成,小天及其监护人作为该小区的住户,有理由相信小区内的环境足以保障小孩的安全,对小区的安全也有相应的期待利益。家人带小天放学回家经过楼道,符合小区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天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天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348.31元的50%,即2174.16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