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不足200元的经济型酒店,考研期间涨到1000多元。”针对研究生考试考点附近酒店价格暴涨的情况,山东省发改委下发文件,要求对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措施,价格上浮超过正常平均价格100%的,按哄抬价格行为予以查处。通知下发后,当地预订考研房价格趋向正常水平。(12月23日《工人日报》)
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有3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酒店业服务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通常来说,供需关系越不对称,对价格的影响就越大。作为一种市场自我调整的手段,价格对于平衡供需关系具有杠杆作用。
不过,自我调节并不代表着可以“随意涨”,若没有上限要求和边界约束,涨价行为就会变得随意而任性。以酒店价格为例,“逢节必涨”“逢考必涨”已成定律,部分酒店价格上涨2~3倍,有的甚至上涨近10倍,显然有悖情理。
之所以如此,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给市场自主定价赋权的同时,并没有对自由权给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法律规章,对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界定,不过,若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比如对价格上涨幅度进行明确的限制,则涨价行为就难以规范和约束,“随意涨”看似不合理却合法,既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也让监管部门无从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家发改委在《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此意味着,在尊重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对于“无形之手”的自由度,依然离不开“有形之手”的把控。
山东省对酒店价格涨幅进行限制填补了酒店价格上涨的漏洞,为规范市场调节价格行为提供了范例,抓住了价格随意涨的关键,为价格上涨做到既合理又合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堂吉伟德/文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