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个月27日公布了一份《冯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相关案情细节显示,上述冯某某即内蒙古呼格吉勒图错案的专案组长冯志明。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在2014年12月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之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接受调查。
上述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冯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一案,呼伦贝尔中院(2016)内07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要求缴纳罚金1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91091元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返还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对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34428288.28元予以追缴,合计:39569379.2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落款时间是2021年11月25日。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2016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时称,呼格吉勒图经内蒙古高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其中,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据报道,当年侦破“4·9女尸案”后,冯志明一路升迁。
2016年8月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呼伦贝尔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8日,呼伦贝尔中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呼伦贝尔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据媒体报道,内蒙古高院对冯志明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媒体报道中,冯志明的名字几乎总是与呼格案一起出现。即使他是因为职务犯罪落马,他的名字之前还是被冠以“呼格案原专案组组长”的字眼。在很多人看来,如果不是因为呼格案带来的媒体关注度,冯志明的问题也许不会“暴露得如此之快”。
综合澎湃新闻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