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传销的现象,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表示,网络传销是以网络营销、网购、网络直销等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各种奖励方式,激励会员发展多层下线并获利的行为,与线下传统模式的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
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多层级的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等;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具体是什么并不重要。
对于宋女士这样拉人头的行为,阿致刚表示,如果所拉人数数量过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拉的人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或达到规定的其他起刑点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因其主张系为与朋友一起赚钱或者他自己也赔钱而免责。”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