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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滥用“竞业限制”,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但它也会限制人才的流动,因此法律限制了竞业限制的群体范围。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施以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
  (1月10日《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法律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避免特定人群损害公司利益,这在特定的范围内,有其合理性与适用性。
  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竞业限制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从频见报端的消息来看,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等都曾被施以竞业限制。这般现实,很奇怪、很违和,因为这不符合常识。
  在公众的固有认知里面,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也不是每个人都有必要签订这样的条款。什么人可以签订?什么人没有必要签订?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多数人来说,都不应该签订这样的条款。企业肆意扩大签订范围,并以此作为企业维权的“工具”,就超越了法律应有的底线,理应要被严格规范起来。
  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对此,我们绝不能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要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就要先弄清楚为何会有一些企业知法犯法。说到底,还是因为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成本很低且没有足够的惩戒措施,这为一些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留了空子。对此,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的规定,让其更加“细致入微”;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滥用,尤其是故意滥用竞业限制企业的处罚力度。唯有“两头堵”,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企业的权益需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需要保护。那么,这背后的边界问题就应该厘清,不能让员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让企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背后的“最大公约数”,必须“好好求解”。龙敏飞/文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