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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不预缴物业费就不给收房开发商被判赔业主违约金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为“你我共促消费公平”。日前,记者从合肥市中院采访获悉,2021年,合肥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妥善处理了大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为促进合肥市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保健食品里添加禁药,三人获刑并公益赔偿
  【案例】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色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性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合肥市瑶海区汪塘东区、新站区京商商贸城等处设置包装窝点。其间,杨某雇用其子女协助其包装,并将包装好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通过物流发货等方式进行销售。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性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5849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点评】本案系保健食品违规添加禁药的典型案件,具有社会警示意义。西地那非的商品名为“万艾可”,是西药“伟哥”的主要成分,属于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西地那非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过量服用可能诱发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严重后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已将西地那非列为食物或保健品禁止添加物。保健食品并不属于药品,也不能代替药品作治疗用。近年来,一些药店在销售保健品时,吹嘘产品成分,夸大效果,但产品几乎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绝大多数添加了违禁药品。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顾客足浴店拔罐被烧伤,法院判店家赔偿
  【案例】邓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按摩时,因该店技师操作不慎,导致邓某某在拔火罐时被酒精烧伤,经鉴定,邓某某因多个部位烧伤,现遗有体表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4%以上未达10%,评定为十级伤残。邓某某因此向王某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邓某某在接受足浴店服务时,因技师操作不当导致其受伤,足浴店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足浴店系王某某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且该足浴店在诉讼过程中已注销,故由王某某赔偿邓某某相应损失。
  【点评】本案消费者在接受店家拔火罐服务的过程中,因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服务,造成皮肤烧伤,产生了损害后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再次提醒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提供服务消费与提供实物产品有所不同,需要定期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规范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获得良好的商业声誉,形成品牌竞争优势。
  案例三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案例】夏某向安徽某建材公司订购木地板,该公司以《安徽某建材公司销售单》《地板安装送货单》的形式向夏某承诺其所购买的木地板品牌是匈牙利艾得赫兹、启运国是匈牙利、加工工厂是艾得赫兹工厂。因商品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中文标识等商品信息,夏某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安徽某建材公司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一份报关单,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虹口区浦江海关核实,证实该商品贸易国别和启运国为泰国,装货港为曼谷,原产地为泰国,涉及货物的产地信息与安徽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报关单附件存在不符。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木地板销售合同,安徽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102400元,赔偿损失128万元。安徽某建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建材公司退还预付款102400元,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384000元。
  【点评】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很多进口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个别不诚信商家在进口产品上做起文章,以普通进口产品冒充名牌进口产品进行销售,欺诈消费者,赚取不当利益。本案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结果,惩治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敦促其诚信经营,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知名品牌、知名商品原产地的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商品时要提高鉴别能力,注意查看商品检验合格标志、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原产地证书等相关材料,提高维权意识,防范消费陷阱。
  案例四不预缴物业费拒交房,开发商被判赔13万多
  【案例】2016年8月30日,合肥某房产公司向蔡某出售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蔡某依约向该公司交付了房屋价款。2018年12月,合肥某房产公司通知蔡某收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该公司告知蔡某需先缴纳物业费才能交房,蔡某拒绝预交物业费,该公司遂拒绝向蔡某交付案涉房屋。后经多次协商,直到2020年5月20日,案涉房屋才交付给蔡某。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合肥某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向合肥某房产公司交纳了全部房款,已经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该公司应当如约按期向蔡某交付案涉房屋。缴纳物业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怠于向蔡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最终法院判决合肥某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蔡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点评】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交房手续,成为很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惯例”。但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物业服务是否完善尚不确定,开发商不应以业主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实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院对交房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的否定,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地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