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审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在池州市贵池区某村部公交站点等待公共汽车欲前往城区,被害人刘某驾驶公交车到达该站点,周某与其父亲上车,后周某因投币及先前捡到一部手机等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用手朝刘某面部打了两下,致使刘某双眼流泪,后刘某停车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其才唐洁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