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2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就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发布通知,要求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使用“合肥市零售药店购药信息登记系统”(待升级)采集上传相关信息。
通知指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个人自测)线下零售方面,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后即可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使用“合肥市零售药店购药信息登记系统”(待升级)采集上传相关信息。在系统未完成升级前,应当参照“一退两抗”药品管理做到实名登记,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补录上传。
梅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