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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亲子活动老人踩坑摔伤
活动组织者与场地经营者被判赔偿5万元
  芜湖市南陵县的张某带着幼孙参加亲子游活动时,不慎受伤,谁该担责成为几方争议焦点。事后,张某将幼孙所在的幼儿园、涉事培训学校和场地经营者均告上法庭,提出索赔12万余元。日前,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
  带幼孙参加亲子活动受伤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张某的幼孙小乐(化名)在南陵县一家幼儿园上学。2020年10月,某培训学校组织“2020年秋季亲子游活动”,费用为188元,小乐报名参加,张某陪同。
  活动当天,有一个活动要求家长背着孩子在草地上踢球,张某遂背着小乐参加。过程中,张某脚踩进草地上的一个坑里,摔倒并受伤。受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诊疗。经诊断张某因此次事故致右三踝骨折、右肩袖损伤,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培训学校支付了张某19169.2元。事后,张某将几家相关方均告上法庭,提出索赔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活动组织者与场地经营者均担责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幼儿园并非亲子游活动的组织者,也并非场地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故幼儿园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培训学校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但该学校在选择活动场地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活动场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地点后也没有对活动场地进行必要的查看及了解,后张某在此次活动中受伤,故而该培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安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场地的经营者,亦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陪伴外孙参加活动,本身应对自身及儿童的风险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原告张某在到达现场后未能对现场环境进行熟悉或了解,故张某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张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培训学校承担15%的责任,安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25%的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培训学校需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9174.83元,因该校已经赔偿张某19169.2元,还需赔偿5.63元。被告安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1958.0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