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河南男子甘先生在途经肥东县一处服务区时,因下着暴雨又未打伞,一路小跑进男厕,在男厕转弯处因雨天路滑不慎滑倒,当时未及时就医,下高速当晚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事后,甘先生将涉事服务区告上法庭。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涉事服务区担责40%,赔偿甘先生1.7万余元。服务区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日前,肥东县法院发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详情。
暴雨天小跑上厕所摔倒受伤
判决书显示,甘先生是河南信阳人。2021年7月4日下午,甘先生前往肥东县一处服务区上厕所,因下着暴雨,甘先生没有打伞,其一路小跑着进入服务区男厕,在男厕转弯处时因雨天路滑不慎滑倒,当时甘先生认为没有大碍便未及时就医。
后甘先生在途中感到肩部愈发疼痛,当日晚上,下高速后便和同行的老乡到苏州市一家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随后住院手术治疗。
2021年7月8日,甘先生的姐夫前往涉事服务区要求调取当日监控视频,涉事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拒绝给其复制,但同意予以保存。甘先生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涉事服务区调取事发当日监控视频,涉事服务区以视频已被覆盖为由拒绝提供。
法院判决认定服务区担责40%
肥东县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甘先生是否系在涉事服务区受伤。本案原告甘先生主张其在下雨天在涉事服务区摔伤,被告涉事服务区亦认可事发当日天降暴雨,事后原告甘先生的姐夫前往涉事服务区要求复制当天监控视频以证明原告甘先生摔倒受伤的事实,被告涉事服务区予以拒绝但表示可以保存该监控视频,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用于调取该监控视频,但涉事服务区以监控视频被覆盖为由拒不提交该证据。
涉事服务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保存该份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监控视频而没有加以保存,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因被告服务区拒不提供该份证据,故可以认定原告甘先生主张因雨天路滑在涉事服务区摔伤成立。
本案中,涉事服务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雨天路滑,原告甘先生跑着前往涉事服务区上厕所,其摔伤主要是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其应自负主要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涉事服务区对原告的摔伤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甘先生损失合计44461.39元,被告涉事服务区应支付原告17784.56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