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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华老字号”不构罪也应行政处罚
  本报讯作为中国知名企业,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口子酒业”)所拥有的“口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经济活动中,“口子”商标专用权时常受到侵犯。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被省检察院列为“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就是其中一例。
  个体经营者朱某某是宿州市砀山县人,2021年1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在朱某某和其舅舅张某某家检查时,当场查获朱某某尚未销售的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装材料,总价值达2万余元。经“口子酒业”鉴定,此次被查扣的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
  同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此案移送砀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3天后,砀山县检察院按照规定,将该案移送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亚负责承办。
  杨亚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时,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朱某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则应看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朱某某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违法所得数额则证据不足。杨亚遂先后两次对朱某某进行讯问,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其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次补查完毕后,杨亚经审查认为,在案的证据认定朱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仍然不足,且根据朱某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杨亚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1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朱某曾供述过自己灌装假酒,不排除其对于酒的来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尚有部分购买假酒的证人亦未查证。鉴于朱某某在押,宿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就羁押朱某某的必要性主动听取各方意见。
  2021年7月1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晓玫和宿州市玉露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飞两位宿州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应邀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听取承办人就案情和对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介绍后,朱晓玫发表意见认为,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社会危害性大,但目前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同意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她同时特别指出,即使最终确定朱某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以让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醒作用。陈飞代表则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更有温度的执法方式给予了好评。
  听证会当天,宿州市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对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向公安机关建议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朱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后经第二次退查,宿州市检察院认为,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朱某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于同年8月16日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代表建议,宿州市检察院强化刑、行衔接,向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其依法对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多次电话督促其依法履职。2021年12月30日,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给予朱某某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