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户籍情况,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该司法解释将彻底终结饱受诟病的城乡户籍“同命不同价”问题。(4月27日中新社)
所谓“同命不同价”,主要指在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同命不同价”主要缘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应该承认,当年“同命不同价”政策有着一定的理论支撑和经济社会背景。如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该赔偿应以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为参照标准。加之当时城乡间人口流动不大,城乡居民收入相差巨大,农村居民收入确实很少。而民事赔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害人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的补偿,如果采取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不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观念。
但随着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尤其是多数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在城镇买房定居,甚至一些农村务工者的收入比城镇居民还高。加之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宽松,城乡户籍已经只是一种无关其他的身份标签。
因此,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已经失去了合理性。废除“同命不同价”标准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近年来,随着社会关注和公众呼吁,“同命不同价”现象已经有所改变。2019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法院先后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产品质量责任、医疗损害纠纷等领域探索统一按照“城里人”标准计算赔偿金。
如今,最高法全面废止“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是在多地开展试点并取得良好经验和效果基础上的慎重决策,推行起来将顺理成章,毫无障碍。特别是,“同命同价”将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局限于交通事故等少数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这是对话语权、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户籍群体的权利维护,有助于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顺势而为,消弭城乡差距,呵护每个社会成员生命健康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