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可无理由退货……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对深圳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多项措施为全国首创,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5月17日《南方日报》)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实已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类商品除外。由于针对老年群体销售的保健品,主要通过义诊、讲座等线下面对面的方式销售,因而未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行列。
近些年,关于保健品骗局“围猎”老年人的新闻不时出现。不少商家利用老年人担心生病、怕死等心理,通过组织活动、上门推销等形式,夸大保健品功效进行洗脑,忽悠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轻则榨取了老年人养老金,重则损害了老年人健康乃至生命。
深圳《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一旦正式通过,意味着地方立法率先赋予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后悔权”,意义重大。
对保健品商家来说,可能要收敛自己的行为了,因为即使成功骗过了老年人,但老年人一旦后悔则会要求退货,那么商家企图就难以得逞,还要为此付出营销成本。也就是说,这种立法规定可倒逼商家规范保健品销售。同时,这也为有关方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依据。
从老年人角度而言,有了“后悔权”,就可以利用“七日内”这段时间,反思自己购买行为是否理性,商家销售行为是否规范,还可以进一步了解保健品实际功效,看是否适合自己使用,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或者购买不当,就可以依法选择退货。而且,这也给了家人们了解情况、劝说老年人退货的机会,可避免老年人养老金被骗光。
但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老年消费者自己,还是其家人,或是有关维权部门,都要抓住“七日内”这个“后悔期”,一旦错过这个时间,就很难达到退货的目的。这既需要老年人自己及时醒悟,也需要家人及时关注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更需要有关部门提醒老年人保持警惕、依法维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如此可最大化保障老年人权益。
显然,这是精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越来越多的背景下,此举对于保护老年人免受保健品伤害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全国推广。当然,还需要全面治理保健品乱象。
□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