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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徐勇(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80216511X):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水罚决字〔2022〕第0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水罚决字〔2022〕第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徐勇,男,34岁,身份证号34072119880216511X,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观湖东苑19栋502室。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2、非法采砂船只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贰拾万元整;
  2、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水利厅或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一、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寿庆支行账号529070181200000199.
  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11号
  电话:0556-5280108
  安庆市水利局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