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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与检察互动的成功范例
刑民协同履职办了起特大虚假诉讼案
  这是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调解和判决,从而严重侵犯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的典型虚假诉讼案件,也是一起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通过内外协作配合、刑民协同履职,实现刑事追责、民事裁判纠错与追赃挽损相结合的经典法律监督案例,更是一起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代表监督、检察履职过程和结果受到代表充分肯定的良性互动的范例。5月25日,在省检察院举行的贯彻实施民法典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发布了曹某芳伙同赵某风等人骗取法院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这一典型案例。当初向检察机关转交该起案件线索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评价说,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尽职尽责,有效地维护了案件受害方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很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人大代表转来案件线索
  此案还得从浙江某公司投资我省说起。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芳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5681万元,并占股51%,曹某芳及其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供担保。由于经营不善,浙江某公司给予的投资款很快便所剩无几。
  次年5月,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赵某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686.8万元。2017年4月,潘某辉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949万余元。两起案件起诉标的近5000万元之多。
  2019年,经浙江某公司申请,合肥市肥西县法院裁定对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中,潘某辉申报债权,浙江某公司认为其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判决系通过虚假诉讼获得,要求法院不予确认该债权。经肥西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均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4月,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浙江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浙江某公司认为曹某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于是便通过浙江团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向检察机关举报。2020年4月20日,最高检发出交办通知,向省检察院移交了曹某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线索。
  调查核实发现虚假诉讼猫腻
  接到曹某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后,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虚假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与黄美媚代表取得联系。黄美媚建议检察机关到浙江某公司调查核实,并依法审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办案组同时指派专人指导合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部门)对涉案事实进行初查。
  在初查的基础上,省检察院立即成立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担任组长的专案组,抽调省暨合肥市、包河区三级检察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和调查方案,集中优势力量查实关键证据,还原诉讼真相。
  专案组成立后,一方面对涉案的两起案件分别向合肥市中级法院和包河区法院调取原审卷宗等相关材料,确定调查方向,梳理出需要调查的银行记录等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克服疫情困难,派员前往受害单位浙江某公司实地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听取意见。与此同时,专案组还赶赴省内多家银行,调取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赵某风等涉案10多人(单位)的大量银行流水,并加班加点梳理甄别分析,查实原审诉讼中存在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不正常、当事人身份关联、执行案款异常转账等异常现象。
  经核实查明,2016年5月、2017年4月,曹某芳为逃避债权人的债务转移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资产,伙同赵某风、邵某静、李某、潘某辉等人,通过刻意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由赵某风、潘某辉以借款纠纷向包河区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包河区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
  经赵某风申请,法院查封了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案款。2016年8月23日,包河区法院转执行款555万余元至赵某风账户。当日,赵某风即分3次将这笔钱转入曹某芳账户。后又经赵某风申请,包河区法院转款700万元至潘某辉账户(该款实际归李某)。
  挂牌督办始作俑者受到刑罚
  根据专案组的核查,上述赵某风、潘某辉两起借贷纠纷案不仅涉案标的大,且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鉴于该案系最高检转办的跨省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案件,2020年8月10日,省检察院向省公安厅移送了此案犯罪线索,并商请共同挂牌督办,得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并要求合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明确破案责任;合肥市检察院要做好提前介入指导和案件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加强对涉案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和财产处置的法律监督,妥善做好刑事追诉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此后,省检察院专案组主动与合肥市公安局对接,第一时间移送案件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侦破了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月15日,曹某芳等3人被批准逮捕,另2人被取保候审。
  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就曹某芳、赵某风、邵某静、李某、潘某辉5人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向包河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除曹某芳外,赵某风等4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芳、李某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合计1255万余元全部退缴。
  4月9日,包河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认定曹某芳等5名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分别判处5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全部适用缓刑,同时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抗诉再抗监督民事裁判纠错
  还在刑事案件紧锣密鼓办理期间,检察机关针对上述两案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也在一体推进。
  2020年12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就赵某风骗取调解书一案,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然而,包河区法院却以有关证据系未经质证的刑事证据为由,函复不予采纳。
  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未予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不当,遂启动跟进监督程序。2021年4月9日,包河区检察院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抗诉。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审查后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风的诉讼请求。
  针对潘某辉与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20日,合肥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案构成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5月12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
  2021年6月4日,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并对曹某芳等人判处了相应刑罚,依据最高法有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再审民事裁定,撤销该院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潘某辉的起诉。
  对于合肥市中级法院的这一再审裁定,省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并于2021年12月13日再次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不应适用有关规定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而应当采用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4月12日,省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本案应作实体审理,遂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并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行审理。目前,该院已经立案,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主动接受监督获得代表认可
  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信任,更是支持。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受理此案两年多以来,专案组严格落实7日内沟通、逐月联系、3个月答复等要求,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的沟通联系工作,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逐一加以落实。
  2021年6月15日,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要负责人会同省检察院办公室具体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同志,专门赴浙江省永康市当面向黄美媚代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介绍我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整体状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黄美媚代表感谢省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视和检察干警的辛勤付出,充分肯定专案组办理该案的做法和成效。
  “本案的办理,让我看到了检察系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并加大了各方面对虚假诉讼的防惩工作力度,有力打击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不法犯罪活动。”2021年6月25日,黄美媚再次发来微信说,“此案可以成为一个向全国推广的经典成功案例”。
  2021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潘某辉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息一案进行再审开庭审理。省检察院为此专门邀请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负责人等旁听了此案的庭审。庭审结束后,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向代表委员们介绍该案的办理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代表委员们在发言中,对出庭检察员的庭上表现表示赞赏,对我省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持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给予充分肯定,并从加大虚假诉讼查处与预防力度、拓展普法宣传深度、深化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建立健全惩防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将把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做强我省民事检察工作的务实举措,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推动与有关司法机关携手开展虚假诉讼联合打击专项行动,继续跟踪跟进做好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