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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夫妻间加/减名字的那些事
  房子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财产之一,尤其是在办理产证上面更是头等大事,而在这个过程中,加减名字是关注的焦点。平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接到很多办事群众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那么今天,我们就请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家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产证上添加或减少配偶的名字?都有哪些具体要求?一起看看吧。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介绍说,不动产权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不动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登记不动产,属于这个概念范畴。
  其中,一种情况是加名字:
  1.婚前一方取得不动产,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增加权利人。夫妻间一方将其婚前不动产部分产权赠与另一方,双方就产权份额达成一致约定(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协议),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权利人也可直接将婚前不动产全部产权赠与配偶,变更为配偶单独所有。
  2.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内增加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双方可对该不动产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共有方式可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可为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另外一种情况是减名字: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减名字。常见于即将离婚前期,担心离婚后另一方不配合。将原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权利归属重新约定,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2.先离婚后减名字。双方因离婚,需要将原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权利归属重新约定,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那么,如果要加减名字,如何申请呢?有什么具体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是申请主体: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离婚)的,也可凭明确不动产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常规材料外,主要是婚姻关系证明材料、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完税(一般是免征税)证明。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努力,多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得,而无须当事人提供。
  那么这一业务会收取登记税费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上情形均属于免征税范围,税务部门出具不征税认定材料。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套次并不以所占不动产份额多少来认定,只要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之一,即认定名下有房。如原先名下无房,加名后打算再次购房,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首付和利率会发生上浮,缴纳的税费也会采用二套房的标准,单身或外地户口的朋友,尤其需要注意,甚至会被限购。
  吴品阶陈华武张正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