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身体不适时喜欢先上网查询症状,有的会选择网上诊疗。在线服务让患者看病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冒充医师问诊、“先药后方”、泄露患者隐私等乱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扩大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省卫生健康委目前正在就《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互联网诊疗中的一些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针对性监管措施。
机构监管
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网络问诊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人员监管
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业务监管
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此外,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安全监管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当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殷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