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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司法救济要能动地适配“新职场”
  近日,广东广州,男子石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不予认定。田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构成工伤。(8月8日中新社)
  本案的判决,堪称是标杆性、范例性的。现代职场,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发模糊,名义上“下班”但随时随地在“上班”,已成很多人的常态。得益于“云办公”“线上协同”等技术工具的助力,工作的效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工作之外”的私人时间与空间被极大压缩,深陷其中的“打工人”身心俱疲者不在少数。如何对他们的权益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就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应该说,现有法律体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是有一整套完善的保护机制的。但需要厘清的是,林林总总的规则设计,主要是基于“旧传统”而言的,比如说正式的雇佣关系、标准的工时制度、典型的生产工作方式等等。而时至今日,上述要素都在快速变化,各种新的行业生态、新的就业形态以及“劳动状态”层出不穷。由此必然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原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力、适用性不可避免地存在阶段性滞后。为此,就越发需要相关部门能动履行职责。
  比如说,针对工伤的认定,法律为之限定的几个前提情形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那么,在“下班”回家之后,用微信等处理工作事宜,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按照传统理解,既然“回到家里”就不算在单位、也不算加班,故而当然算不得“工伤”。可事实上,几乎所有职场中人都心知肚明,那种手机随时要在线、微信要随时回复的状态,比“在公司上班”还让人心力交瘁——这都不算工作,什么才算工作?
  司法层面,涉及到工伤认定,那么对于“工作”的界定,就理应是延展性的而非缩限性的,理应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于很多打工人而言,下班之后“手机沟通”,根本就是“办公间隙见缝插针过生活”,这理应认定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也唯有如此,才能平衡劳资关系,才能有力保障劳动者权益,才能有效约束雇主支配雇员“变相加班”“过度加班”的冲动。“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一次关键性的判决,同样是对打工人权利的强力伸张。□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