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由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宣判,霍山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霍山县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某按照他人的指使,在霍山县“杨大嫂”农庄等场所,使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资金结算账户,协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俗称“跑分”)。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金某某开车接送供卡人员,李某某、余某某为金某某介绍供卡人员,并在金某某操作转账过程中协助接收验证码,刘某某等供卡人员在旁边提供刷脸验证服务。
经查,被告人金某某共使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账户协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共计4565240.6元(既遂4328243.4元、未遂236997.2元)。
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确认,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综合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等因素,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