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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技防”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全省各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多环节入手整治高空抛物行为
  近日,合肥北城某小区一位业主被高空坠落的瓷砖碎片砸伤头部,目前警方已经刑事立案,调查正在进行中。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早在2021年3月已经正式入刑,为何险情还是屡屡发生?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全省各地也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从警示、劝导、教育、惩戒等多环节入手,人防、技防双管齐下,切实整治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探访
  人防:巡查队隔三差五上门做宣传
  9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合肥经开区芙蓉社区融和园小区,了解到这里活跃着一支禁止高空抛物志愿巡查队。志愿巡查队队长宣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8月,在新月居委会的支持下,包括他在内的3位业主共同组建了志愿巡查队。
  融和园小区多为高层住宅,志愿巡查队成立前,业主经常吐槽小区绿化带经常散落各种生活垃圾。“我们业主群经常有业主反映,小区存在从楼上扔牛奶盒、外卖盒等行为。”宣先生说。
  志愿巡查队成立后,队员们不定期在小区内巡查,隔三差五上门发放宣传单,向业主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同时请业主签署拒绝高空抛物承诺书。宣先生说,志愿巡查队还组织小区内的小朋友上门宣讲,并分发垃圾袋,“我们从小朋友抓起,又通过小朋友的宣讲来影响他们的父母。”
  此前,融和园小区存在业主在楼顶种菜养花、堆积废旧物品的行为,刮风下雨或者小朋友在楼顶玩耍时,很容易造成花盆、石子等杂物坠落。为此,志愿巡查队配合社区、物业在2021年春节前后把楼顶清理干净,消除了悬在头顶的安全隐患。
  随着业主对志愿巡查队的认可,不断有业主志愿加入,队伍规模也从当初的3人扩大到现在的22人,其中党员占了一半。如今,融和园小区业主群里已很少看到有人反映高空抛物的消息。
  技防:34个探头全天候无死角监控
  9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合肥莲花路的金大地·时代天街小区,看到高层公寓四周都安装了防高空抛物的对空摄像头。
  据小区物业公司周经理介绍,2021年7月物业开始在公寓四周安装对空探头,8月份投入使用。目前,整个小区共安装了34个探头,分布在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对于5幢高层建筑外立面实现了全天候无死角监控。
  “人防加技防,我们的秩序维护员也会24小时巡查,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还定期上门进行宣传、引导,从多个方面预防高空抛物。”周经理说,由于不断有业主投诉高层住户乱扔烟头或生活垃圾,为了有效破解高空抛物查找难、取证难,保障住户权益,物业高度重视,申请专款安装监控探头。
  莲花社区明珠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居委会网格员一直在收集居民有关高空抛物的投诉,约见物业携手解决问题,时代天街小区物业也为辖区其他小区提供了经验借鉴,“我们也在积极推进辖区内小区实现对空探头全覆盖。”
  典型案例
  案例1 男子酒后从14楼扔下折叠椅
  8月23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黄山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021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屯溪区某小区14楼朋友家中,酒后发泄情绪,将朋友家的玻璃烟灰缸、折叠椅、钢管等物先后从阳台扔下,其中两把折叠椅、一盘钢管就重达12公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黄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黄某某深感后悔,承诺今后再也不会做出类似行为。
  案例2 女子吵架后从15楼扔下电钻
  淮南女子童某与前夫吵架后,为发泄心中怨气,竟然从15楼将家中油桶、电钻等物抛下楼。这是今年上半年宣判的淮南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童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2月5日,被告人童某约前夫一起带孩子外出办事,结果因前夫到家迟了,两人发生争吵。前夫摔门而出下楼,童某在家怒气未消,将前夫的鞋子、衣服、装菜籽油的桶等物品从15楼家中窗户抛出。后续争吵中,童某又将前夫的外套、干活用的电钻从窗户抛了出去。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进行证据固定,并对童某进行立案侦查。
  庭审中,童某辩称,事发时看楼下面没人,才把东西扔下去,不知道高空抛物违法,也不是有心害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案发时童某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抛物行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一审宣判后,童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或致整栋楼居民“连坐”
  “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既有民法层面的,也有刑法层面的。”司法部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马华平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需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确定不同的罪名。至于是否会触犯刑事法律,则需要以公安机关最终的调查结果来确定。
  “如公安机关最终能查清责任人是谁,该责任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最终责任人不能确定,按照相关法条的规定,则需要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马华平说。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孙召军殷志强摄影报道